2016年全国联合招收港澳台侨考试考生手册(摘取)
以下为部分摘取内容,详见考试中心发的《2016年全国联合招收港澳台侨考试考生手册>
一、凡参加2016年全国联合招收港澳台侨考试凭本人《准考证》和报名确认时出具的有效证件参加联招考试。如有疑问,及时向工作人员提出,以便核实更正,否则后果自负。
二、2016年全国联合招收港澳台侨考试时间
5月21日 (星期六)
09:00-11:30 中文
13:30-15:30 英语
5月22日(星期日)
09:00-11:00 数学
13:00-15:00 物理、历史
16:00-18:00 化学、地理
三、考试规则
1.考生应诚信守实,杜绝违纪舞弊并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考试全过程实行视频监控录像,请考生遵守考试纪律,诚信应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请考生自觉抵制和举报考试作弊和涉考犯罪行为,避免因违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考生感到身体严重不适时应主动向考点工作人员或监考老师报告。
2.凭本人《准考证》和报名确认时出具的证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准时进场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
3.考生入场,除2B铅笔、0.5毫米黑色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可带入考场,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手机、手表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以及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
4.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有效证件放在准考证号签旁的桌面上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及时按监考指令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本人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栏目,不得提前作答或动笔写任何字迹。凡漏填、错填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卷、答题卡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应立即报告向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询问。
5.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考生必须用现行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
6.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科目考试(英语科13:15以后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场)。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7.在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答题卡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准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8.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准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准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垫板带出考场。
9.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10.考试全过程实行视频监控,并回放审看,请遵守考场纪律,诚信应考。
11.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12.凡违反规定和本须知,造成答卷无法评阅(如填涂颜色太浅以及不填涂而用点等导致机器无法识别),后果由考生本人自负。
四、《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录
……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 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 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 代替考生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 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 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201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