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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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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开展2016-2017学年评奖评优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11-15 作者: 点击:

    各位同学:

    2016—2017学年评奖评优工作已启动,现将相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评奖评优的相关文件

    本次评奖评优参照以下文件(附件1)执行:《厦门大学学生表彰奖励暂行规定》(厦大学〔2013〕18号)、《厦门大学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暂行管理办法》(厦大学〔2013〕19号)、《厦门大学关于师范类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的规定》(厦大学〔1995〕4号)、《厦门大学“优秀毕业生”、“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厦大学〔2013〕20号)、《厦门大学关于加强体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厦大综〔2016〕4号)。

    二、参评对象和名额

    (一)参评对象

    本次评奖评优的参评对象为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不包括委培生、在职生以及外国来华留学生。

    (二)评选名额

    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我院可以参评“优秀三好学生”1人,“三好学生”4人,“优秀学生干部”2人。

    三、评审程序

    (一)学生工作处下发评奖评优通知;

    (二)学院组织评奖评优工作,接受学生个人申报;

    (三)学院评审小组审核、确定初评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四)学生工作处审核,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学校发文表彰;

    (五)学校颁发荣誉称号证书。

    四、注意事项

    1.参评学生应符合相应评审办法中规定的评选条件;

    2.参评学生在评审年度必须具有志愿服务经历(包括从事社区服务、环保服务、健康救助、抢险救灾、赛会服务、公益服务、支教服务等活动)或者社会实践活动经历;

    3.“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在同一学年度评优工作中不能同时兼得;

    4.评奖评优实行申请制,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提出申请,由于学生本人在申请过程中的疏漏造成其未获得荣誉称号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5.凡在上一学年至全校表彰文件发布前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处罚、处分的(包含已经存在违纪事实但之后受处罚、处分的),取消参评资格;

    6.在评奖评优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评奖评优资格,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并不得参加下一学年度的评奖评优;颁奖后,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的荣誉称号,追缴已发放的荣誉证书,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并不得参加下一学年度的评奖评优。

    五、评奖材料提交要求

    参评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请认真如实地填写《申请表》(附件4-2,一式一份)中的内容,完整准确地反映本人的实际表现,并于11月18日(周五)下午17:00前将《申请表》上交学院B207。

    院学生工作部

    201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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