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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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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研究生国奖评奖工作通知

    时间:2016-09-08 作者: 点击:

    各位同学:

    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国家自2012年起建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制度。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和《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高校国家奖助学金名额的通知》(教助中心[2016]82号)文件精神,厦门大学《关于开展厦门大学2016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奖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我院2016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有关评选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对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包括在职生、港澳台研究生和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参评的主体为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科研潜力突出的一年级新生也可以申请参评。每位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且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除了公派出国的研究生外,实际在校时间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研究生均不能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二、奖学金标准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三、奖学金名额分配

    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我院可评选博士1名,专硕2名(详见附件1)。

    四、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行为;

    (四)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课程;

    (五)科研能力显著,有突出的科研成果的,科研成果必须在学制培养期限内取得,必须以厦门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五、评审程序

    (一)学校发布评奖通知,学院组织符合条件的同学申报,并签署《承诺书》(需手签,详见附件2);

    (二)申报学生的事迹材料面向所在学院全体同学提前公布,学院对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的基本条件进行初步评审;

    (三)学院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对通过初审的同学进行等额评审,确定推荐获奖名单后,评审结果要面向本学院全体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

    (四)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获奖名单和相关评审材料提交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院复审后,将建议名单上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五)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评审材料,拟定推荐获奖学生名单;

    (六)全校推荐名单在学生处网站及大南校门公告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领导批准,上报教育部;

    (七)教育部确定获奖名单后,发放奖学金。

    六、材料报送要求

    1.纸质版材料:

    (1)《承诺书》(附件2,一式一份);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4,一式一份);

    (3)学习成绩登记表和研究生科研成果汇总表(一式一份,需经研究生教学秘书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

    (4)相关事迹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

    ①科研成果复印件应包括封面、目录和正文三部分;有录用通知但未正式发表的科研成果不参加评选;有DOI号并且以快报形式在网上发表的科研论文可作为科研成果进行申报,但需提供图书馆的文献检索证明并加盖检索证明公章;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作者单位或通讯作者单位必须是厦门大学;

    ②获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以取得授权通知书或者专利证书为准;

    ③申请参评的事迹应在申请截止日期之前取得;

    ④申请参评的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2.电子版材料: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4);

    (2)《2016-2017学年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附件5);

    (3)《2016-2017学年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附件6)。

    3.报送材料的要求:

    (1)应严格按照规范(附件7)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4),正反面打印,表格为一页;

    (2)需在9月19日前提交以上材料。

    七、其他注意事项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与除文庆、本栋、亚南三大奖之外的校级奖学金在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兼得。

    2.各同学要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若发现有学术造假或者学术成果重复利用的行为,取消该生本年度的评奖资格。

    院学生工作部

    201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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