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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术型)奖学金评定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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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7 9:17:48 o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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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海外教育学院研究生(学术型)奖学金评定细则
海外2011[01]号
根据厦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的有关规定,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研究生(学术型)奖学金评定细则。
一、参评对象
海外教育学院研究生(学术型)奖学金的参评对象为2009年以来入学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不包括委培生、在职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也不包括港澳台研究生、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
二、申请基本条件
1.思想和政治素质好,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品德优良。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科学文化知识,学风端正,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科研活动,并无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 3.积极参与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4.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内,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三、不能参与评定的情形
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者,不得参与评定下一学年的奖学金: 1.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2.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3.署名(不论署名次序)公开发表论文有剽窃、伪造实验数据或有其它违背学术道德行为的。
四、其他特殊情形 1.出国、出境留学或者参加国内交流三个月以上的,不予发放离校期间的研究生奖学金。奖学金自离校手续办理完成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回校后自报到手续办理完成日的下个月起恢复发放。已抵扣学费的部分奖学金根据学生离校时间长短由财务处收回全部或一部分。 2.申请休学的,停发奖学金,未发部分待学生复学后转作当学年的奖学金。复学后不再参评当年奖学金。 3.中途退学的,自退学之日起停发奖学金。已抵扣学费的部分奖学金由财务处根据学生当学年在学时间收回全部或部分。 4.在学研究生支教期间,研究生奖学金照常发放。 5.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延期毕业的研究生,自超出学习年限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6.出国、出境留学或者参加国内交流的,在外校期间取得的学习成绩可以作为评比奖学金的依据。 7.上述之外其他特殊情形按学校的规定执行。
五、奖学金评定方法
(一) 一年级奖学金评定办法 以全国统考课程笔试成绩、复试成绩、受教育经历和参与科研经历进行考核评定。按以上四部分考核内容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各部分成绩比例以当年规定为准。
注:推免生课程笔试成绩按当年考生考试最高成绩计算。
(二) 二年级以上奖学金评定办法 以综合排名评定。将课程成绩、科研、出勤分别计分排名,各部分排名名次分别乘以各自权重后累加,所得积分由低到高列出综合排名名次。以综合排名名次分配各等奖学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课程成绩分(权重50%) 本学年所有专业学位课和专业选修课成绩计算平均分,从高往低排名,将排名名次除以班级总人数再乘以50% 专业学位课和专业选修课中只要有一门不及格者,不能参与一等奖学金评选。
2.科研分(权重40%) 本学年发表的成果及参加科研活动按以下标准累积计分、排名,以排名名次除以班级总人数再乘以40%。 (1)论文类 a.学术论文的对应分值:一类核心期刊30分/篇,二类核心期刊20分/篇,一般学术刊物10分/篇(刊物须执行匿名审稿制度)。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CHINA DAILY(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非学术性论文不计为一类核心刊物论文)要求不低于2500字,在其他刊物上发表的及被《新华文摘》转载的学术论文要求不低于4000字。学术刊物目录见附件。 b.公开发表的有CN刊号的一般刊物、论文集的对应分值:1分/篇。 c.合作论文按论文署名分摊计分:二人合作的,按7:3分摊(第一作者7/10,第二作者3/10);与本院老师合作,按5:5分摊(第一作者1/2,第二作者1/2);三人以上合作的,按第一作者:其余作者总和=4:6分摊(第一作者4/10,其余作者总和6/10;第一作者以外的其余作者分数均摊)。
(2)著作类分值:专著3分/1万字、译著2分/1万字、编著1分/1万字(编著以20万字封顶)。
(3)参加学术会议分值: 境外举行的国际学术会议5分/次;境内举行的学术会议按照主办单位层级计分,其中一级学会(全国)主办的学术会议5分/次;二级学会(省级、高校)主办的学术会议3分/次(需提交论文录用证明或邀请函+会议议程册+往返机票、车票)。
(4)参加科研项目分值:2分/项。(以所提交的成果为准,封顶6分。)
3.出勤分(权重10%) 总分10分,依考勤记录,迟到扣0.5分/次、早退扣0.5分/次、无故缺课扣1分/次(无故缺席经学院认可的校、院、班集体活动也按缺勤扣分),扣完为止。 以出勤得分排名名次除以班级人数再乘以10%。
六、评定程序及要求 1.一年级奖学金按研究生院招生工作安排和当年的实施细则进行评定。 2.二年级以上奖学金评定程序: (1)学生工作处每学年发出评定通知,符合评定条件的研究生个人按要求填写《厦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交申请表和评定实施细则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2)学院奖学金评定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一周。 (3)公示结束将评定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领导批准,财务处发放。 (4)凡发现提供虚假信息行为,取消年度参评权利,对已评上奖学金者,将奖学金全额追回。情节严重者,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七、其它 本《细则》由学院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厦门大学海外教育学院研究生学术刊物目录》
厦门大学海外教育学院
201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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